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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小汽车定编管理规定

  第二十七条 依法裁决以小汽车顶债的,原单位的车编收回,接收单位属于定编管理范围的,应到汽车定编办公室办理定编手续,按一次性定编管理。
  第二十八条 凡属一次性定编的小汽车,不准更型、转籍、过户。

第五章 车辆管理

  第二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汽车定编办公室负责小汽车的定编管理工作,其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汽车定编管理的规定。
  (二)按照配车标准,核定小汽车编制,审批新增加、报废和过户的小汽车。
  (三)负责小汽车定编管理和复查整顿工作。
  (四)负责建立和健全小汽车的编制档案。
  (五)会同有关部门查处超编和违纪购车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十条 各级汽车定编办公室和控购办公室工作人员,应忠于职守、秉公办事。
  第三十一条 各级汽车定编办公室,应加强本地区的小汽车定编管理,经常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三十二条 《汽车定编证》由用车单位保管,不准转让。如有丢失应立即向发证机关报告,申请补发。
  第三十三条 各级汽车定编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汽车定编档案卡,小汽车变动时,及时进行登记。
  第三十四条 省直各主管部门未经省政府批准,不准向所属单位下达小汽车编制。
  第三十五条 单位撤销和企业破产、拍卖的,小汽车编制应收回;单位合并和企业被兼并的,小汽车编制应重新核定。
  第三十六条 特种专业用车必须到国家指定的工厂购买,不准涂改特种专业标志或拆除车内特种装置,改为领导、公务、业务和生产专业用车。

第六章 处罚

  第三十七条 对用公款购车落个人牌照的车辆,一律没收,并追究单位领导人的责任。
  第三十八条 对无车编、无《准购证》购买的小汽车,予以没收。对有车编、无《准购证》购买的小汽车,处以购车款10-50%的罚款。对有《准购证》无车编购买的小汽车,不符合配车标准的予以没收;符合配车标准的处以购车款10-50%的罚款。对有车编无《准购证》和有《准购证》无车编证,符合配车标准的车辆,由汽车定编办公室和控购办公室共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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