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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引进技术和进口设备标准化审查管理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1979年至1995年省政府发布的部分规章的通知》(发布日期:1997年4月4日 实施日期:1997年4月4日)废止(原因:被新法规取代)

黑龙江省引进技术和进口设备标准化审查管理办法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1988年12月29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我省引进技术和进口设备(以下简称引进项目)标准化工作的管理,使引进项目适应我国实际,促进我省技术进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由我省引进及国家与我省共同组织引进的下列项目,均按本办法进行标准化审查管理:
  (一)设备制造技术和产品生产技术,以及为引进技术而进口的单项设备;
  (二)成套设备(包括生产线)及单项关键设备;
  (三)中外合资、合作或外资企业设计、制造的产品,但向国外返销的产品除外。
  第三条 引进项目可行性研究、出国技术考察、谈判签约、出国培训、引进项目的实施和验收等过程,都应进行标准化工作,吸收熟悉标准化业务的人员参加。
  第四条 省和省辖市人民政府技术监督部门统一管理本行政区内引进项目的标准化审查工作,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执行本办法。
  引进项目的主管部门、审批部门和外贸、银行等有关业务承办部门,应按照各自的职责权限,做好引进项目的标准化审查工作。

第二章 前期标准化工作

  第五条 引进项目的主办单位(以下简称引进单位),在进行引进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时,应组织熟悉标准化业务的技术人员,进行以下标准化研究工作:
  (一)对与引进项目有关的国家和企业(公司)的标准等技术资料进行对比分析;
  (二)详细研究拟引进项目的标准与我国标准的差异情况,并提出解决方案;
  (三)确定引进项目的谈判和签约阶段的标准化工作方案。
  第六条 引进单位在进行标准化研究工作后,应填写《黑龙江省引进技术和进口设备标准化审查报告》,作为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附件,提交有关部门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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