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1979年至1995年省政府发布的部分规章的通知》(发布日期:1997年4月4日 实施日期:1997年4月4日)废止(原因:已不适用)黑龙江省开展横向经济联合促进对苏联边境贸易的优惠办法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1988年12月5日)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改革开放方针,促进对苏联边境贸易的开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国内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均可与我省企事业单位联合生产对苏联出口的产品;凡国内国营、集体企事业单位,按规定办理手续后,均可与我省有对苏联边境贸易经营权的单位组成对苏联边境贸易联合实体。
第三条 合作方式:现货、期货交易;委托代理出口商品;以资金、技术、商标、设备、专利、人才等形式投资入股;组织农贸、工贸、技贸结合,生产加工出口“一条龙”;共同兴建出口商品基地(企业);共同组织商品、技术和劳务出口以及双方同意的其他合作方式。
第四条 代理出口商品,除按规定收取代理费外,其换回的商品部分或全部交给委托方。
第五条 提供紧俏产品对苏联出口一方,享有从苏方换回的国内短缺物资优先分配权。
第六条 外省市以名优产品、生产线、著名商标作价入股的联合企业,其经营利润超过合同规定数额部分,可高于投资比例分配。
第七条 科研单位和科技人员以专利或新产品参加联合,或为出口商品生产企业解决技术难题取得实效的,按出口商品新增利润分成,取得显著效果的,额外发给奖金。
第八条 联合承包工程和劳务出口换回的商品,按合同可分配实物,亦可分配利润。
联合承包工程和劳务出口的管理办法另行规定。
第九条 对苏联边境贸易联合企业实行出口挂钩,进口商品由企业自主处理。商品价格按管理权限由企业向物价部门报批,放开的商品允许高来高走,随行就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