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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细则[失效]

  小型库应是水泥建筑,墙体厚度不小于四十厘米,使用面积不小于十平方米,必须铁皮包门,安双保险锁。
  不符合规定的仓库,严禁存放爆破器材。
  第十八条 使用爆破器材的单位应向市、县公安局提出申请,由使用单位的主管部门与当地市、县公安局商定选点。峻工后,向市、县公安局申请,发给《爆炸物品储存许可证》。
  需在库外临时存放爆破器材的,应事先征得市、县公安机关同意。
  第十九条 需用爆破器材的承包人和个人一律建库。使用量较大的地方应集中建库,定点定量供应。
  第二十条 爆破器材仓库应配备专职保管和警卫人员,大型库的当班人员不得少于四人,中型库的当班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小型库也应设专人看护。
  第二十一条 储存爆破器材应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一)建立严格的出入库检查、登记制度,收存和发放爆破器材应进行登记。并将进出帐目及库存量登记表每月(季)上报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
  (二)仓库保管员,应做好使用火药、雷管消耗核实、剩余清退返库,以及雷管的编号、出库、入库人员登记工作。严禁转借或转卖火药、雷管;
  (三)爆破器材应按核定数量储存,严禁超储;性质相抵触的爆破器材,应分库储存,库房内严禁存放其他物品;
  (四)库房内应清洁卫生,通风防潮,堆放整齐,标志明显,箱堆间距不得小于一点三米,与墙距离不得小于二十厘米,箱堆高度炸药、导火索不得超过一点八米,雷管不得超过一点六米。出库应按生产日期先进先出;
  (五)库区应有齐全的消防设施,严禁的库区内吸烟,严禁无关人员入内。应及时清除库区内的枯枝、杂草等易燃物,发生火灾、被盗等情况应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机关。

第四章 爆破器材的销售和购买

  第二十二条 爆破器材由省物资局委托省化工轻工材料公司(以下简称省化轻公司),按计划统一分配调拨和组织供应。
  第二十三条 凡在我省购买爆破器材的单位,应按下列渠道申报:
  (一)中直企事业单位向其主管部门申报计划,同时抄送省化轻公司;
  (二)省属企事业单位向其主管厅(局)申报计划;
  (三)各地、市、县属企事业单位向所在地、市、县的化轻(化建)公司申报计划;
  (四)县级以下单位及个人需用爆破器材时,应报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向所在地县(市)公安局申报领取《爆炸物品购买证》,凭证到指定的供应点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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