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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实施《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细则[失效]

  旅馆歇业、转业、停业、合并、迁移、更名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后三日内,到当地县(市)公安局或城市公安分局办理更换或交回《治安管理登记证》。
  第七条 旅馆应实行治安保卫责任制,根据旅馆的规模和治安情况建立治安保卫委员会、治保组或设立治安员,旅馆主要负责人担任治安保卫委员会主任或治保组组长,对本旅馆的治安管理负责接领导责任。其职责是:
  1、在公安机关及主管部门指导下开展治安管理工作;
  2、组织本旅馆工作人员做好防特、防盗、防火、防灾害事故等工作;
  3、组织实施治安管理法规和各项制度。
  第八条 旅馆应建立健全下列治安管理制度:
  (一)接待旅客登记制度。
  1、接待旅客住宿必须查验身份证件,按规定登记清楚;
  2、接待境外人员住宿,应查验护照或有关证件,如实登记,在二十四小时内向当地公安机关报送住宿登记表;
  3、常驻办事机构租用旅馆房间办公的,应凭其主管部门批准证件办理登记手续;
  4、夫妻包租单独房间的,凭夫妻关系证件安排住宿;
  5、非指定接待军、警旅馆,不准接待军、警人员。
  (二)向公安机关报告制度。
  旅馆工作人员发现下列情况,应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
  1、有破坏、凶杀、抢却、诈骗、盗窃、赌博、走私、流氓奸宿和卖淫、嫖宿暗娼等违法犯罪活动的;
  2、公安机关通缉的犯罪分子和逃犯;
  3、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物品的;
  4、证件与身份不符或伪造、涂改证件的;
  5、携带、贩卖、传播反动或淫秽物品的;
  6、未向旅馆说明,经常夜不归宿或去向不明的;
  7、无正当理由长期住宿的;
  8、经济来源不明,行迹可疑的;
  9、旅客在旅馆遭受伤害或死亡的;
  10、其他可疑情况。
  (三)旅客出入、会客、包裹存取和旅客须知等制度。
  第九条 旅馆应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一)除夫妻包租单独房间外,男、女分住;
  (二)对旅客遗留的物品,应妥善保管,揭示招领;三个月无人认领的,登记造册,送公安机关处理;
  (三)旅客遗弃的淫秽物品、书刊、图片等违禁品,应及时送交当地公安机关,不准私留;
  (四)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和公安机关登记,不准在旅馆内举办影响他人休息的娱乐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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