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黑龙江省实施《人民防空条例》细则

  第四十条 防空工程经费,由各级人民防空部门编制工程建设计划和预算,报上一级人民防空部门审批后,由省人民政府下达计划。已例入年度计划的,要严格按计划指标执行。
  第四十一条 人民防空业务建设经费,由使用单位编制年度预算,报上一级人民防空部门审批,年终决算。
  第四十二条 人民防空建设所需钢材、木材、水泥,由省人民防空办公室根据国家下达的计划,分配指标。地产建筑材料,由建设单位自行解决。
  第四十三条 人民防空专用器材、车辆、大型机械设备,纳入国家和地方计划,按计划供应。

第十章 奖励与惩罚

  第四十四条 对在人民防空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和使防空设施免受重大损失的个人,视贡献大小,分别给予下列表彰奖励:
  由省、市、县、(区)人民政府和行政公署授予劳动模范称号或给予晋级、记功奖励。
  由各级人民防空委员会给予记功与物质奖励;
  由所在单位授予先进工作者称号、记功或物质奖励。
  第四十五条 对拒不参加人民防空建设,不执行人民防空勤务,不接受人民防空教育的,由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六条 因工程质量不符合标准,造成人身、财产重大损失的,应追究责任者和领导者的责任,并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擅自取消防空地下室建设的,除补交防空地下室建设费外,还应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因管理不善而造成防空设施毁损的,责令管理单位限期维护或重建,所需费用,由责任单位承担。
  第四十七条 对拒不交纳使用防空设施费用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并处以该费用二至五倍罚款。
  第四十八条 对擅自向防空工程内排放污水、倾倒污物和存放有害物品的单位和个人,除负担清理费用外,处五十至三百元的罚款。
  第四十九条 未接到疏散命令而擅自行动的,视情节轻重,由本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直接责任者行政处分,或由司法机关追究直接责任者的法律责任。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