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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实施《人民防空条例》细则

  第九条 各级人民防空办事机构的职责是:
  平时:
  (一)贯彻执行国务院、中央军委和上级人民防空委员会关于人民防空工作的法规、方针、政策和指示:
  (二)负责《条例》和防空常识的宣传教育;
  (三)制订和实施人民防空建设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
  (四)制订城市防空袭预案,组织有关部门拟制各项保障方案,并组织必要的演练;
  (五)组织有关部门利用防空工程和防空地下室,发展第三产业;
  (六)负责人防通信和防空警防建设;
  (七)负责后方基地建设;
  (八)负责人民防空经费的使用和物资管理;
  (九)负责培训人民防空专业干部。
  战时:
  (一)根据当地人民防空委员会和军事指挥机关的决定,发放空袭警报;
  (二)组织群众疏散和隐蔽;
  (三)协助有关部门组织搬迁重要工业企业,疏散和转移精密仪器、设备、档案及重要物资;
  (四)实施灯火管制和交通管制;
  (五)组织指挥人民防空专业队伍和群众消除空袭后果,协助有关部门恢复正常秩序;
  (六)配合城防部队开展城市防卫作战;
  (七)协助有关部门搞好支前工作。

第三章 经济防护

  第十条 省辖区城内的机场、车站、码头、首脑机关、重要工厂、通信枢纽、桥梁、仓库、大型水库、重要江河堤坝、水源地、电站等,是我省经济防护的重点目标,各主管部门应制订战时防护隐蔽措施和抢修方案。新建上述项目时,应将其防护设施列入基本建设计划。
  第十一条 人民防空重点城镇的粮食、商业、物资、医药等部门,应制订战时物资储备规划,并结合平时周转供应,有计划地储备粮食、商品、油料及其他重要战备物资。
  新建大型物资仓库时,应根据防空的需要,合理布局,有条件的应建在地下或隐蔽地点。
  第十二条 战时需要转入地下的重要设备、精密仪器、生产车间和其他项目,由主管部门会同人民防空部门编制防护规划,报市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后,由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供水部门应为城市主要水源配设自备电源,并有计划地发展深井水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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