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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家畜家禽防疫条例实施办法[失效]

  从国外引进畜禽的单位和个人,须持口岸动物检疫所(站)的检疫证明,向所在地县以上畜禽防疫检疫机构登记备案。畜禽防疫检疫机构应根据畜禽类别和口岸检疫情况,确定继续隔离观察时间,经观察确认无传染病的,方可同群饲养。
  第五条 对屠宰场、肉类联合加工厂的兽医卫生要求,同《细则》十一条规定。
  对其他经营屠宰畜禽单位、个体户的兽医卫生要求:
  (一)必须设有待宰圈、屠宰间。屠宰间必须是水泥地面,瓷砖或水泥墙面,高度应达二米以上; 
  (二)必须有屠宰专用器具;
  (三)必须有消毒药品和器械,有粪便、污水、污物处理设施;
  (四)必须有足够的清洁水源。
  符合上述条件的单位或个体户,经县以上(含县、下同)畜牧部门审核批准,合格者办理兽医卫生合格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给屠宰营业执照。
  第六条 对家禽孵化场的兽医卫生要求:
  (一)孵化场应有严格的防疫、消毒制度;
  (二)种蛋必须来自鸡新城疫、禽霍乱、鸡痘的非疫区和无鸡白痢、鸡霉形体病的种禽场或个体户;
  (三)种蛋在孵化前必须经过消毒;
  (四)孵化器具应在每次入蛋前和出雏后进行消毒,装载幼雏的容器及车辆应随时消毒;
  (五)病雏、死雏、蛋壳、臭蛋等必须在场内销毁。
  第七条 对车马店的兽医卫生要求:
  (一)畜主自带饮水桶、饲槽;
  (二)病、健畜应分设栓系场地;
  (三)粪便、污物应堆积发酵后运出;
  (四)圈舍、场地应定期消毒。
  第八条 使用强毒(菌)种或病料的兽医生物药品厂和防疫、检疫、科研、教学单位,应单设污水管道和贮水池,对处理强毒(菌)种或病料所排出的污水应有专人管理,进行消毒,达到无害后方可排放。达不到上述要求的单位,应将污水在试验室内进行无害化处理后排放。
  试验用的病料、尸体必须销毁;试验动物的产品必须在厂内进行无害化处理。
  第九条 对兽医院(所)门诊的兽医卫生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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