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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节约用电管理暂行规定

黑龙江省节约用电管理暂行规定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1988年4月1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计划用电管理,推动各行各业大力节约用电,根据国家《关于进一步加强节约用电的若干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境内城乡发电、供电、用电单位和居民。
  第三条 本规定由各级经委(计经委)组织实施。

第二章 生产用电定额管理

  第四条 生产用电定额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考核,以供电区为主的原则。
  用电容量一千千伏安以上的工业企业和主要产品年度单耗定额或设备的年度分类单耗定额,由省计经委负责下达,市、县(区)三电办监督执行。
  供电区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按月考核,逐步扩大考核范围和产品品种,使之达到本地区工业用电量的70%以上。
  供电区对用电容量三百一十五千伏安以上的工业企业,必须进行单耗考核。
  第五条 优先供应电耗少、质量好、成本低、出口创汇、适销对路产品的生产用电。
  第六条 新建、扩建、改建项目的产品设计电耗定额,不准高于本行业同类企业国内先进定额。
  第七条 用电设备容量在三百一十五千伏安以上的工业企业,必须在一、两年内完成电平衡调试工作,经当地三电办验收,供电区三电办发证。
  第八条 工业企业应按计划指标和电耗定额用电。用电单位应按时、准确地向当地三电办报送用电量。
  第九条 新建、扩建、改建项目(包括大型非生产性项目)在审查设计图,竣工验收时应有三电办参加。不经三电办审查、验收,供电部门不予报装接电。
  第十条 企业当年节约的电量,不扣减下年度计划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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