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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直机关归口接待处理群众来信来访的规定

  (二十二)有关土地、资源开发利用、村镇建房用地、国家建设征拨用地的问题和土地纠纷问题,由省土地管理局接待处理。
  (二十三)有关水利建设、省内动迁安置和水利纠纷问题,由省水利厅接待处理。
  (二十四)有关农村畜牧、兽医、草原管理和草原纠纷等问题,由省畜牧局接待处理。
  (二十五)有关林业政策、森林权属等问题,由省林业厅接待处理。森工系统的信访问题,由省森工总局接待处理。有关自然保护区问题,由主管部门接待处理。
  (二十六)民工因工伤残、死亡、要求治疗和抚恤问题,由工程主管部门接待处理。
  (二十七)有关卫生防疫、医药医政方面的问题,由省卫生厅接待处理。有关医疗纠纷和医疗事故问题,由各医疗单位的主管部门接待处理。如需组织技术鉴定,由主管单位提请省卫生厅做出技术鉴定结论,善后工作仍由主管部门负责处理。
  (二十八)有关计划生育方面的问题,由省计划生育委员会接待处理。
  (二十九)有关高等学校、中专学校、普通中小学招生方面的问题,由省教育委员会接待处理。技工学校招生问题,由省劳动局接待处理。有关大专、技校毕业生分配问题,分别由省人事监察局、劳动局接待处理。中专毕业生分配问题,由学校主管部门接待处理。
  (三十)有关版权、出版业务、发行及图书市场权益保护问题,由省出版总社接待处理。
  (三十一)有关公办、民办教师、业余教育、学籍、学位、学历等问题,由省教育委员会接待处理。
  (三十二)有关房产纠纷、基建动迁、房屋管理和私房改造遗留等问题,由省建委接待处理。自建自管房产单位的房产纠纷问题,由其主管部门接待处理。有关建筑工程方面的问题,由省建筑工程管理局接待处理。有关建筑材料方面的问题,由省建材总公司接待处理。有关环境保护、水质、大气、耕地、废渣、噪声、放射性等环境污染问题,由省环境保护局接待处理。上述单位接待处理不服的,由省建委接待处理。
  (三十三)有关市场管理、城乡集市贸易和工商业管理等问题,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接待处理。
  (三十四)有关价格政策、物价管理的问题,由省物价局接待处理。
  (三十五)有关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包括城镇街道工业)的问题,由主管部门接待处理。
  (三十六)有关科学技术的发明创造、科技纠纷,由省科委接待处理。
  (三十七)有关道路交通事故,由省公安厅接待处理。农用拖拉机在田间和机耕路上发生的农机肇事,由省农业机械管理局接待处理。铁路发生的交通事故,由哈尔滨铁路局接待处理。水上交通事故,由黑龙江航运管理局接待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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