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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各行署市驻外省(市)机构的暂行管理办法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各行署市驻外省(市)机构的暂行管理办法
 (1987年3月20日)

  一、为进一步发挥各行署、市政府在外省驻在机构的作用,有利于在外省统一开展工作,更好地为我省经济建设服务,特制定本办法。
  二、各行署、市政府在外省(市)的驻在机构(包括办事处、联络处,以下简称驻在机构)受各行署、市政府的领导;省政府驻外机构,对行署、市政府所设的驻在机构负有管理、指导、监督、服务的责任。
  三、驻在机构的主要任务是:遵循党的对内搞活经济、对外实行开放的方针,按照行署、市政府的要求,积极开展横向经济联系和经济技术协作,搜集和传递信息,管理、指导所属在外省市的企业,做好接待和交办的各项工作,为振兴黑龙江经济作出应有的贡献。
  四、各行署、市政府在外省(市)设立驻在机构,需事先征得当地政府和省政府驻外机构的同意,然后报经省政府批准,方可办理组建手续。
  五、各行署、市政府在外省(市)设立驻在机构,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与当地有长期经济协作关系,在横向经济联合方面有发展前途。
  (2)有能力在驻地自行解决办公和住宿用房。
  (3)有负责管理驻在机构的部门。
  (4)能派出得力的并适于在驻地工作的人员。
  六、驻在机构要认真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模范地遵守国家的法律、法令及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
  七、驻在机构的人员编制、机构设置由各行署、市政府根据“少而精”的原则自行确定。
  八、驻在机构编制内的人员名单和负责人的任免通知,需抄送省政府驻外机构。驻在机构负责人到职时,应通知省政府驻外机构。
  九、驻在机构是省政府信息网络的组成部分,省政府驻外机构和各驻在机构要互相交流有关信息资料。
  十、驻在机构的工作计划、总结、情况反映,在上报行署、市政府的同时,应抄报省政府驻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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