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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劳动人事管理暂行规定[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废止和限期修订建国以来发布的部分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省直各行政部门政策性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2年8月1日 实施日期:2002年8月1日)废止

黑龙江省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劳动人事管理暂行规定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1987年10月17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合资企业)的劳动人事管理,保障合资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境内的合资企业。
  第三条 合资企业所在地劳动人事部门是合资企业劳动人事行政主管部门。
  第四条 合资企业的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由企业自行确定。

第二章 职工的招收和聘用

  第五条 合资企业招用职工,除根据合资合同的规定,由董事会任命或聘请的以外,其余原则上应从合资的中方企业现有职工中择优录用,不足部分再从社会招收。
  第六条 合资企业招用职工,应按年编制用工计划,报所在地劳动人事部门和合资企业主管部门备案。劳动人事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协助合资企业公开招收、聘用,由企业自行考核,择优录用并与被录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劳动人事部门凭劳动合同办理相应手续。
  第七条 合资企业聘用的中方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内,原单位或其主管部门一般不得调动他们的工作;必须调动时,应征得企业董事会同意。

第三章 劳动合同

  第八条 合资企业同职工订立的劳动合同,应明确规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明确职工的生产或工作任务、劳动报酬、保险福利、劳动保护、安全生产、劳动纪律、试用和合同期限以及变更、解除合同的条件。劳动合同标准文本,应报所在地劳动人事部门及合资企业主管部门备案。劳动合同一经订立,双方均应严格遵守。变更合同,应经双方协商同意,并报原备案单位备案。
  第九条 劳动合同期满,即告终止。因生产、工作需要,经双方同意可以续订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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