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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建立出口商品生产基地专厂(矿)试行办法

黑龙江省建立出口商品生产基地专厂(矿)试行办法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1987年3月3日)


  根据国务院关于狠抓出口创汇和建立出口商品生产体系的指标精神,为抓好出口商品生产基地和专厂(矿)建设,逐步建立起具有我省特点的出口生产体系,调动出口生产企业和职工的积极性,发展出口商品生产,扩大出口创汇,特制定本办法。
  一、出口商品生产基地和专厂(矿)应具备的基本条件工业品专厂(矿):
  (1)具有一定的生产规模,出口产品比重占生产总产值的百分之五十以上,或年出口创汇额在二百万美元以上。对有地方特色的产品或名优产品可适当放宽。
  (2)产品质量好,具有同行业较高水平,出口适销对路,又有按照国际市场的需求组织和调整生产和能力。
  (3)技术、工艺、设备先进,具有较强的专业技术力量和经营管理水平。
  (4)领导班子坚强有力。
  农副产品基地:
  ①自然条件适宜,生产区域集中,具有发展潜力。
  ②品种优良或名贵,具有地方特色,出口有潜力。
  ③商品率高,出口量占商品总量的百分之八十以上。
  ④具备一定的加工和仓储能力,交通运输比较方便。
  ⑤农副产品基地一般以县乡组织的经济实体为单位。
  二、对出口商品生产基地、专厂(矿)实行的优惠政策出口商品生产基地、专厂(矿)要坚持自力更生,充分挖掘企业内部潜力,努力改善经营管理,多出口,多创汇。被批准为出口基地和专厂(矿)的企业,除享有国家和省政府已规定的优惠政策外,还享有以下优惠政策:
  (1)外汇留成。基地,专厂(矿)的外汇留成比例应高于一般出口企业。在企业应得分成百分之五十的基础上,再增加百分之十。应得的分成外汇,要定期划拨,保证兑现。任何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
  (2)对农副产品出口基地给予扶持。出口基地因种植的作物生长周期长,短期内不能受益的,视不同情况,由收购出口的外贸公司在经济上给予适当的扶持。银行对投资少、见效快的项目优先给予贷款,并适当延长贷款期限。
  (3)企业技术改造。各级计经委和主管部门应将基地和专厂(矿)的技术改造优先列项安排,所需三大材料优先安排,并尽量按国拨价给以照顾。对省内国营预算内的微利企业(实行财政包干的企业除外)生产出口产品所需贷款实行贴息,工厂负担四厘,其余部分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从一九八七年开始,贴息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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