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非法从事消防器材生产、维修的,设收产品和全部非法所得;不按技术标准生产、维修或经销不合格产品的,处以五百元至三千元罚款;因消防器材质量低劣,贻误火灾扑救的,每台件处五百元至五千元罚款。
2、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接到《火险隐患整改通知书》无理拖延期整改的,逾期罚款五百元至三千元;接到《重大火险隐患整改催办书》无理拖延整改的,逾期罚款五百元至五千元;接到《停止生产经营通知书》不执行的,罚款三千元至一万元。
3、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二条,工程审批部门不按国家有关消防技术规范审批工程,经公安消防监督部门指出后拒不整改的,追究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者的行政责任。
4、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二条,施工单位不按工程防火设计施工的,按工程总概算的百分之五以下罚款,并负责承担重新施工的费用;施工、建设单位未经批准擅自施工或经公安消防监督部门提出意见仍不采取整改措施继续违章施工的,按工程总概算的百分之五以下罚款,并重新履行审批手续或重新设计,重新施工。未经公安消防监督部门参加验收擅自投入使用的工程,罚款一千元至五千元。并从发现之日起,对继续生产经营的,每日罚款一百元至五百元。验收时发现火险隐患,按本规定第十九条处理。
5、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不按规定配备消防器材或拒绝建立消防组织的,处以五百元至三千元罚款。
第三十五条 无视消防法规造成火灾事故的,每次罚款一千元至五千元;发生重大火灾的,按火灾损失额的百分之三十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情节严重的,对个人处以一百元至二百元罚款,对单位按相应条 款罚款数额加一倍处罚。
第三十七条 消防管理处罚由公安机关裁决,同时有两种以上违反消防管理行为的,分别裁决,合并处罚。同时处以拘留、罚款的,同时执行。对消防管理处罚裁决不服的,可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诉;提出申诉的,原裁决暂缓执行。上一级公安机关接到申诉五日内做出最后裁决,并立即执行。
对个人的罚款,裁决后五日内既不申诉又不缴纳的逾期改处拘留,对单位的罚款,裁决后十五日内不缴纳的逾期加收百分之十的滞纳金。
企业单位被罚款项在自有资金中支付;机关、团体及事业单位被罚款项在预算外资金或包干经费结余中支付。公安机关所收罚没款一律上缴地方财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