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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中小型畜禽肉制品加工厂卫生管理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黑龙江省乡村医生管理规定>等三十六部省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6年10月23日 实施日期:2006年10月23日)废止

黑龙江省中小型畜禽肉制品加工厂卫生管理办法
 (黑龙江省卫生厅 1987年12月15日)

  第一条 为加强食品卫生管理,防止食品污染和肠道传染病的发生,保障城乡居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城乡所有国营、集体、个体中小型畜禽肉制品加工厂(以下简称加工厂)。
  第三条 各级食品卫生监督机构,监督本办法的执行。
  第四条 加工厂布局应符合工艺流程要求,防止交叉污染。其处理间、制做间和晾晒间的总面积不小于三十到五十平方米,并根据加工的品种和数量适当增加面积。
  第五条 加工厂车间应为水泥或水磨石地面,墙壁、灶台应镶贴瓷砖。室内应有良好的排烟、排气装置,设隔墙灶,防止灰尘污染食品。
  第六条 加工厂应备有冰箱或砖、水泥结构的冷藏窖。冷藏窖大小根据加工数量确定。
  第七条 车间内应有防尘、防蝇、防鼠设备,用具、容器存放应有台架,不准乱放物品。车间内应有上、下水设施,上水应符合国家城乡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应有流水洗手设备。
  第八条 加工厂运送肉品应有专用工具容器,使用前后应清洗消毒,不准使用废旧包装容器材料。运送熟制品应有密闭的包装容器,装卸肉品时应按卫生要求操作,不准污染食品。
  第九条 从业人员应经《食品卫生法(试行)》和卫生知识考核合格,体检合格,持有健康证方能上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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