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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中小型饭店卫生管理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黑龙江省饮食业卫生管理办法》(发布日期:1997年7月2日 实施日期:1997年8月1日)废止

黑龙江省中小型饭店卫生管理办法
 (黑龙江省卫生厅 1987年12月15日)

  第一条 为加强食品卫生管理,防止食品污染,保障城乡居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城乡所有的国营、集体和个体的中小型饮食饭店。
  第三条 各级食品卫生监督部门,监督本办法的执行。
  第四条 中小型饭店的主管部门负责本系统的食品卫生工作。
  第五条 中小型饭店应符合以下卫生要求:
  一、室内布局应符合工艺流程卫生要求,防止交叉污染,餐厅与灶房面积比例不得少于一比一至一点五。
  二、中型饭店灶房面积不得少于三十平方米,应设有主食制做间、副食加工间、前处理间、配菜间。主、副食加工间应为水泥或水磨石地面,墙壁及灶台应镶贴瓷砖,辅助设施应有主食库、副食库、杂品库、更衣室、办公室等。餐厅出售冷荤、凉菜的应有专用房间或专柜。小型饭店灶房面积不得少于二十平方米,应设有主食间、副食间、前处理间。主、副食加工间应为水泥或水磨石地面,墙壁及灶台应镶贴瓷砖,辅助设施应有主副食库。无溜炒的饭店总面积不少于二十平方米,餐厅、灶房比例合理。
  三、灶房内应有排烟、排气装置,防尘、防蝇、防鼠设施。要设隔墙灶,无改造条 件的旧饭店可设防灰灶。应有与营业量相适应的冰箱、冷藏柜、冰窖等防腐冷藏设施。
  四、应有上下水设备,无自来水的地方应有自备水源,无下排水设备的地方需修简易的下水道,上水应符合国家的城乡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餐厅应设流水洗手设备。城乡中小型饭店的卫生要求,应区别对待。具体标准,由省卫生厅另行制订。
  第六条 饭店从业人员应经《食品卫生法(试行)》和卫生知识考核合格、体检合格,持有健康证方能上岗,非从业人员不得参加生产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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