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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病毒性肝炎预防管理办法[失效]

  (四)托儿所、幼儿园实行分餐制,餐具、饮具要一用一消毒。
  (五)儿童宿舍、教室及室内用品、玩具等,每周消毒一次,实行一人一巾一杯日消毒,儿童便器一用一消毒,厕所日消毒。
  第六条 各类学校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新生入学进行健康检查。对有急性肝炎的新生应令其休学,待基本治愈后,方可恢复学籍。
  (二)凡有住宿生的学校,对乙肝表面抗原及E抗原阳性者,应分餐分舍,严格管理。
  (三)中小学校间餐食品的盛装容器,付货工具应符合卫生标准。
  (四)学校要供应开水,学生自带水杯。
  (五)学校应开展预防病毒性肝炎卫生知识教育,提高学生的自身保健能力。
  第七条 商业、饮食、服务等单位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规定执行。
  (一)食品从业人员,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凡乙肝表面抗原阳性者,不准从事直接入口食品的生产和供应工作。
  其它公共场所的从业人员,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凡乙肝表面抗原及E抗原阳性或乙肝表面抗原阳性及肝功异常者,不准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
  (二)对餐具、饮具、面巾、浴巾、理发和刮脸及修脚用具一用一消毒。
  (三)对旅客用被衬、褥单、床单、枕巾一人一换一洗。
  (四)对公共场所的坐位、把手、痰盂、厕所等,每周消毒一次。
  (五)集体食堂实行分餐制。
  (六)坚持使用工具出售食品。
  第八条 供水单位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生活饮用水质应符合国家颁布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二)集中式供水单位,供水诸环节应符合卫生规程,定期监测水质。
  (三)分散式供水单位,井水应定期消毒。
  (四)凡直接从事供水或经常出入水源、水厂的人员,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领取《健康证》。对乙肝表面抗原及E抗原阳性或乙肝表面抗原阳性及肝功异常者,应调离现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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