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黑龙江省厂(场)长、经理经济责任审计试行办法[失效]

  3、盈亏是否真实。
  4、国家资财有无损失浪费。
  5、审计机关认为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
  (二)经济责任审计的种类:
  1、离任前全面审计。按上述内容进行审计,明确厂(场)长、经理个人应负的经济责任。
  2、目标责任审计。对实行任期目标责任制的企业厂(场)长、经理,依据规定的经济目标,定期进行审计评价。
  四、审计程序
  (一)审计厂(场)长、经理,由干部主管部门填制《经济责任审计提请书》,向审计机关提请审计。
  (二)审计机关接到提请书后,向被审单位下达《审计通知书》。
  (三)被审单位按照《审计通知书》要求,在规定时间里,组织有关人员完成财产清点、帐务处理等准备工作。
  (四)主审机关在被审计单位具备审计条件的情况下,派出审计组或委托、授权其它审计组织按照国务院颁发的审计工作暂行规定和审计署颁发的审计工作试行程序实施审计工作。
  (五)审计终了,审计部门提出审计结论,作出审计评价,按照要求报送有关部门和抄送被审计单位。内审机构和社会审计组织报送的《审计评价、结论通知书》,要同时抄报同级审计机关备案。
  (六)在经济责任审计中,如发现有因玩忽职守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严重违反财经纪律等问题,除查明原因,确认个人责任外,要根据有关财经法规,按照审计权限和规定的程序进行处理;违反党纪、政纪的,移交纪律检查部门或人事监察部门处理;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七)被审计对象对审计结论如有异议,可向上一级审计机关申请复审,由上一级审计机关复审、仲裁。
  (八)审计结论由干部主管部门归入干部档案,如有必要可向职工代表大会公布。
  (九)干部主管部门,依据审计结论,结合其它方面和其它形式进行综合考核,决定干部的任免。
  (十)实行经济责任审计是考该企业厂(场)长、经理的必要程序,凡本《办法》规定范围和对象中所指人员,原则上未经审计不得办理任免手续。
  五、经济责任审计分工对厂(场)长、经理经济责任的审计,原则上按干部管理权限和审计管理体制分级实施。
  (一)省委、市委、县委直接管理的企业厂(场)长、经理,分别由各级组织部门向同级政府审计机关提请审计。
  (二)企业主管部门管理的厂(场)长、经理,分别由主管部门向同级审计机关提请审计。审计机关可授权部门内审机构或委托社会审计组织进行审计,内审机构和社会审计组织要对授权或委托的审计机关负责。由社会审计组织审计的单位,要按有关规定向社会审计组织交纳费用。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