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编制出版地图,按国务院颁发的《我国地图编制出版管理办法》执行。
(一)凡绘有中国国界线的各种地图(包括各类示意图),应在印刷、复制前将样图报省测绘局审批。
(二)需公开出版的地图,应由地图出版社出版。其他出版机构出版的时事宣传图、专题地图和出版物的插附地图所采用的地理底图,应在印刷前将样图报省测绘局审批。
第八条 地图上各级行政界线的画法,应当按照上级政府批准的或相邻省、市、县政府双方协商一致的意见绘制。对于双方画法不一致的地段,应当以国家批准的“权宜画法”或以省测绘局最新编印的地图为准,但不得以此作为解决行政区域界线争议的依据。
第九条 从事各种测绘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须持有《测绘许可证》,并在规定的范围内从事测绘活动。《测绘许可证》由省测绘局根据国家测绘局颁发的《测绘许可证试行条例》统一发放。
第十条 省外测绘单位和个人来我省境内从事测绘活动,须持原地签发的《测绘许可证》,向省测绘局申报,经批准后方可进行测绘。
第十一条 国外团体和个人来我省境内从事测绘活动的,其委托单位应事先持有关证明,向省测绘局提出申请,经审查同意并报国家测绘局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十二条 各测绘单位和个人应将年度测绘计划、年终测绘统计抄报所在地人民政府指定的机构和省测绘局。
第三章 测绘资料管理
第十三条 按照国家测绘基准和国家测绘标准所取得的测绘资料,由省测绘局以及行政公署和市、县人民政府指定的机构管理。
第十四条 对外提供未经公开出版的测绘资料,应报省测绘局审批。
第十五条 各种测绘资料应严格按照机密等级管理。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一律不准翻印、复制、转抄、缩放未经公开出版的各种测绘资料。
第四章 测量标志管理
第十六条 测量标志是国家财产,各级人民政府、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全体公民都有保护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