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黑龙江省测绘管理规定[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办法》(发布日期:1994年2月21日 实施日期:1994年5月1日)废止

黑龙江省测绘管理规定
 (1987年11月20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测绘管理,促进测绘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本省境内从事各项测绘活动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军事单位从事地方测绘业务时,也应按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黑龙江省测绘局主管全省测绘工作,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行政公署和市、县人民政府指定的机构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测绘工作,业务上受省测绘局领导省直专业测绘单位、国家驻省专业测绘单位的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系统的测绘工作,在测绘业务上受省测绘局指导。

第二章 测绘技术管理

  第四条 达到或超过下列限额的测绘项目,应将技术设计书报省测绘局审批。
  (一)测图限额:比例尺大于千分之一,面积为十平方公里,比例尺二千分之一,面积为二十平方公里;比例尺五千分之一,面积为五十平方公里;比例尺一万分之一,面积为一百平方公里;比例尺小于二万五千分之一,面积为四百平方公里。
  (二)大地控制测量:一、二等天文大地测量;三、四等平面控制测量,面积为一百平方公里;三、四等水准测量,长度为二百公里。
  (三)小于万公之一的各种比例尺地形图和各种普通地图、地图集的编制。
  第五条 各种测绘项目的施测,应依据规定的测绘基准和测绘标准进行。达到或超过本规定限额的测绘项目,应执行国家测绘基准和国家测绘标准。专业测绘单位进行的专业测绘,可以采用独立基准和专业测绘标准。采用独立基准应与国家测绘基准建立可靠联系,并经省测绘局同意。省测绘局以及行政公署和市、县人民政府的指定机构对所辖区域内的测绘产品质量有权监督、检查。
  第六条 凡需在本省境内以测绘为目的进行航空摄影,应到省测绘局办理航空摄影申请手续。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