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城乡生活用能管理
第二十八条 能源供应部门,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按质按量优先保证人民生活用能。
第二十九条 生活用煤应逐步实现型煤化,推广省柴节煤炉灶。积极发展薪炭林,大力开发利用沼气、太阳能、风能等新能源。
第三十条 城市居民使用电、水、煤气应实行按户装表计量收费,新建住宅应实行一户一表,原有用户要分期改造,逐步实现一户一表,不准实行包费或无偿转供。
第三十一条 在电力供应紧张的情况下,严格控制使用电热设备,除了特殊需要经供电部门批准外,一切单位都不准使用电能加热。
第七章 推进技术进步
第三十二条 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项目,应采用先进的、合理的用能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和新技术,其能耗不准高于国内先进指标,工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应有经能源管理部门批准的合理利用能源的专题论证,凡不符合节能要求的工程项目,审批单位不予批准,擅自建设的不供能源。
第三十三条 企业节能技术改造资金,主要从企业折旧基金和留用的生产基金中支出。主要产品能耗高于本行业平均水平的耗能企业,应把节能列为企业技术改造的重点,优先纳入计划。企业用于节能技术改造的资金,不准低于企业折旧基金和生产基金总额的20%,否则,各有关部门不予安排节能技术改造项目。地方、部门掌握的折旧基金,每年应提取一定比例,用于企业节能措施,提取资金占本地区、本部门掌握的折旧基金的比例应符合下述规定:大庆、鸡西、鹤岗、双鸭山、七台河市不少于10%;牡丹江、佳木斯市不少于15%;其它地区和省直部门不少于20%。对达不到上述比例的地区和部门,省不予安排节能技改项目。
第三十四条 单项投资在一百万元以上的重大节能项目应有节能管理机构同意的设计、咨询单位进行技术经济论证和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咨询单位应依据合同的规定,对建设项目的技术可靠性和经济合理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节能技术开发项目,应纳入省科研计划。对使用量大面广的节能新技术(包括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新产品)由省节能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统一下达年度推广计划并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