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企业应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黑龙江省计量管理实施方法》和有关能源计量的规定,配齐能源计量器具并加强检查、校验和管理工作。年耗能折合标准煤一万吨以上的企业,应达到二级计量合格标准。
第十三条 省标准计量局负责宣传、贯彻并监督执行国家、东北地区和省发布的各项能源标准,组织制定地方能源基础标准、能源管理标准、主要耗能设备等级考核标准和节能型产品标准。
各级标准部门应贯彻并监督执行上级标准部门发布的标准,制定地区和部门节能标准。
第十四条 省节能办公室应组织制定全省主要产品的综合能耗考核定额和单项能耗定额;各级节能办公室可根据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需要,扩大考核品种和考核范围并制定相应的定额。企业应把各种能源消耗定额分解到车间、班组、机台,建立能源使用责任制,实行综合能耗和单项能耗考核制度。
第十五条 企业应进行能耗分析,并根据需要开展能量平衡、电平衡和水平衡。
第四章 能源供应管理
第十六条 地方节能管理机构应会同能源管理供应部门和企业主管部门,组织企业做好能源的供应和节约工作,对基本由国家分配能源的企业,实行计划供应、定量包干和择优供应的原则。
第十七条 能源供应定量包干的原则是:有上级和同级节能办公室下达消耗定额的产品,按消耗定额和国家下达的生产计划核定供应量;无消耗定额的企业和产品,根据企业能源管理水平、产品能耗和综合经济效益确定能源供应的数量和质量计划。供应计划确定后,能源供应和使用双方应签订供、用合同,明确规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八条 煤炭生产、运输和供应部门应严格执行国务院规定的《煤炭送货办法》和煤炭部、铁道部、交通部颁发的《煤炭送货办法实施细则》,认真按照订货合同规定的质量和数量供货。
第十九条 在能源供应紧张的情况下,实行择优供应。择优供应的原则是:优先保证受国家、省和地方表彰的节能先进企业以及生产质量好、能耗低、适销对路产品的企业。
第二十条 逐步实行峰谷电价收费办法,高峰高价、低谷低价、平时平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