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黑龙江省实施《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细则

黑龙江省实施《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细则
 (黑政发〔1986〕113号 1986年10月7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第三十四条 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国营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在国家劳动工资计划指标内招用的劳动合同制工人。
  第三条 企业应保证劳动合同制工人在合同期内享有与本企业原固定工人同等的劳动、工作、学习、参军、升学、当干部、评定技术职称、参加民主管理、获得政治荣誉和物质鼓励等权利。

第二章 招收录用

  第四条 劳动合同制工人的招收录用,按照国务院《国营企业招用工人暂行规定》和《黑龙江省实施〈国营企业招用工人暂行规定〉细则》办理。
  第五条 《劳动手册》是劳动合同制工人参加工作,缴纳养老基金年限,享受待业救济和退休养老待遇及重新就业的凭证,应妥善保管。《劳动手册》的使用和管理,按劳动人事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劳动合同制工人的熟练期和学徒期,含试用期。

第三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变更、终止和解除

  第七条 企业与被招用的劳动合同制工人,必须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一工两份,合同双方各执一份,有关部门如再需要时,可由企业复制副本。
  第八条 招用技术性较强和关键性生产岗位的工人,可签订五年以上劳动合同。
  第九条 按《暂行规定》十二十三十五条规定,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企业应在《劳动手册》的相应栏目注明时间与原因。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