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废止和限期修订建国以来发布的部分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省直各行政部门政策性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2年8月1日 实施日期:2002年8月1日)废止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扶持乡镇企业发展几个问题的通知
(黑政发〔1986〕93号 1986年9月6日)
近几年来我省乡镇企业虽然有较快发展,但由于起步晚,管理水平低,无论发展速度还是主要经济指标都低于全国平均水平。现就扶持乡镇企业发展的几个问题作如下通知:
一、各级人民政府要本着“积极扶持,合理规划,正确引导,加强管理”的方针,大力扶持乡镇企业,要将本地乡镇企业发展规划、有关重要决策纳入议事日程,并责成专人分管,组织和协调有关部门从各方面提供方便条件,促进其健康地发展。
二、要对目前乡镇企业推行的“一包三改”经营形式进行认真研究和总结,针对有关的问题加以解决,使之更加完善。对去年承包合同规定所得的奖金和分成都要兑现,以体现政策,取倍于民。对经营有方、成效显著、贡献较大的承包者,其个人所得,不论多少,都要按合同办事。对于实行经济指标责任制的地市县乡(镇)的乡镇企业管理部门,要继续坚持下去,按年度合同兑现奖惩。对于少数人趁改革之机,违反政策和法规,利用职权谋取私利,损害国家、集体和群众利益的,要视其情节轻重,严肃进行处理。
三、乡镇企业的供销人员实行承包原材料采购、产品销售的办法,有利于落实责任,搞好企业的经营和管理,要继续坚持下去。供销人员依照承包合同所得的收入和奖金要如数发给,不要当作不正之风加以反对。
四、乡镇企业按照有关规定从工厂、企业、大专院校和科研部门聘请的科技、管理人才,按其技能和贡献,所给的较高报酬和优厚待遇,不能视为不正之风,更不能以行贿受贿行为予以处理。
五、在企业经营活动中,招待业务洽谈人员,应视为正常的业务活动,招待费用可在企业税前利润提取的厂长活动基金中列支,或从销售收入中列支。招待费按省委、省政府黑发〔1986〕7号文件规定的标准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