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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黑龙江省全民所有制企业职工退休费社会统筹试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1979年至1995年省政府发布的部分规章的通知》(发布日期:1997年4月4日 实施日期:1997年4月4日)废止(原因:被新法规取代)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黑龙江省全民所有制
企业职工退休费社会统筹试行办法》的通知
(黑政发〔1986〕59号 1986年6月9日)


  现将《黑龙江省全民所有制企业职工退休费社会统筹试行办法》颁发各地、各部门执行。实行退休费社会统筹是落实“七五”计划的一项实际步骤,也是对现行劳动保险制度的重大改革。它不仅有利于合理均衡企业负担,为搞活企业创造良好的外部条件,而且对保障退体职工生活、保证社会安定和经济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都有重要的意义。鉴于这项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确定首先在牡丹江市、克山、木兰、肇源县进行试点,在总结经验、不断完善的基础上再逐步推广。试点市、县应设置精干的专管机构,市暂配十至十二人,县暂配四至五人。在试点中发现问题要随时向省体改委、劳动局报告。其它市、县要积极进行调查测算等准备工作,并提出具体实施方案,报经省体改委、劳动局同意后实行。

黑龙江省全民所有制企业职工退休费社会统筹试行办法


  根据我国《宪法》和第七个五年计划有关发展社会保障事业的精神,为给经济体制改革创造良好的外部条件,增强企业活力,本着合理均衡企业负担,保障退休职工生活的原则,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凡省内经济独立核算、实行国家统一规定的退休制度的全民所有制企业(包括除铁路以外的所有中直企业),不分隶属关系,均应在企业所在地参加职工退休费的社会统筹。由民政部门管理的退休人员,暂不列入统筹范围。
  第二条 用于支付退休职工各项待遇的费用均应实行社会统筹。根据我省实际情况,本着由少到多、逐步扩大的原则,目前统筹项目暂定为:
  (一)离、退休费和退职人员生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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