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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外国人狩猎管理规定[失效]

  第十一条 狩猎者自带猎枪的,接待单位必须事先报黑龙江省林业厅和公安厅批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办法》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二条 携带猎物出口,必须由猎场向指定商检部门报检,经检疫合格,签发检疫证明书,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审批,办理出境手续。
  第十三条 港澳、台湾同胞和华侨来猎场行猎,参照本规定办理。收费予以优惠,按收费标准的百分之七十收取。
  第十四条 本规定授权省狩猎办公室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录一        狩猎管理费收费标准



  1、兽类猎场每人每期100美元。
  2、禽类猎场每人每期30美元。

附录二        可猎动物种类及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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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梅花鹿    1,200美元
  2、马鹿     1,200美元
  3、驼鹿     1,200美元
  4、野猪     600美元
  5、狍子     500美元
  6、狐狸     400美元
  7、貉子     400美元
  8、豹猫     300美元
  9、豺      200美元
  10、狼     200美元
  11、黄鼬    50美元
  12、青鼬    30美元
  13、狗獾    30美元
  14、香鼬    20美元
  15、艾虎    20美元
  16、兔     10美元
  17、山鸡    10美元
  18、野鸡    10美元
  19、榛鸡    10美元
  20、沙半鸡   10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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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三        禁猎动物种类及价格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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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东北虎     30,000美元
  2、金钱豹     10,000美元
  3、貂熊      1,000美元
  4、棕熊      1,000美元
  5、猞猁      1,000美元
  6、麝       500美元
  7、青羊      500美元
  8、紫貂      500美元
  9、水獭      400美元
  10、雪兔     50美元
  11、白鹳     500美元
  12、黑鹳     500美元
  13、白      100美元
  14、中华秋沙鸭  100美元
  15、天鹅     100美元
  16、白琵鹭    100美元
  17、角      50美元
  18、黑琴鸡    50美元
  19、细嘴松鸡   50美元
  20、大鸨     50美元
  21、鸳鸯     50美元
  22、白额雁    20美元
  23、小杓鹬    20美元
  24、鹤类     500-1,000美元
  25、猛禽类    20-200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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