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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劳动模范管理暂行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黑龙江省劳动模范评选和管理规定》(发布日期:1998年10月23日 实施日期:1998年11月1日)废止

黑龙江省劳动模范管理暂行办法
 (黑政发〔1986〕54号 1986年5月14日)


  为加强劳动模范管理,充分发挥劳动模范作用,推动全省“两个文明”建设,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劳动者荣誉称号
  省内劳动模范荣誉称号分为以下几种:
  (一)省特等劳动模范;
  (二)省劳动模范;
  (三)市(县)劳动模范;
  (四)省级战线劳动模范。
  二、授予办法
  对劳动模范荣誉称号实行分级授予的原则。
  (一)省特等劳动模范荣誉称号,根据《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予荣誉称号的决定》,由省政府、省法院、省人民检察院,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授予。
  (二)省劳动模范荣誉称号,由省人民政府授予。
  (三)市、县劳动模范荣誉称号,分别由市、县人民政府授予。
  (四)省级战线劳动模范荣誉称号,由省直各部门授予。按省辖市级劳动模范管。
  (五)各市、县直属局和基层企业单位,可对先进人物授予先进生产(工作)者或先进生产(工作)者标兵荣誉称号。
  三、命名表彰
  劳动模范命名和授予先进生产者或先进生产者标兵称号,采取分届定期和随时召开命名表彰会相结合的办法。
  (一)各基层企、事业单位每年召开一次表彰会。
  (二)县、市和省直各厅、局一般二至三年召开一届命名表彰会。
  (三)全省一般五年召开一届劳模大会。在此期间,可根据需要,随时召开小型劳模命名表彰会或单独命名表彰。
  四、评选标准
  劳动模范评选基本标准是,本人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物质文明建设中有显著贡献。
  (一)被评选对象必须是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为四化建设而进行创造性的劳动和改革创新,对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贡献大的先进人物。
  (二)他们必须是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的模范;具有高尚职业道德和精神文明风貌的模范;勤奋学习政治理论、科学文化、业务技术、经营管理知识,努力掌握现代化建设本领的模范;实事求是,联系群众,勇于批评与自我批评,同各种不良倾向作斗争的模范。省特等劳动模范是省内最高的荣誉称号,能够获得这种称号的只是少数有特殊贡献的人,其具体条件省人大常委会将另行公布。
  五、评比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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