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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汽车配备标准和定编审批的规定[失效]

  3、公务用车配备:
  (1)省直各部、委、办、厅(局)级单位,除按领导干部人数配车外,其他人员按单位人员编制配备公务用车,一百人以内配一辆,一百人以上二百人以内配二辆,二百人以上至三百人以内配三辆,以此类推。配备公务用车后,单位内部各处(室)不准单独配车。
  (2)市、地所属局(处)级单位不配领导干部用车,只配公务用车,一般配车一至二辆。对人员编制少,业务量小,经费开支不独立的局(处)级单位,不单独配小车,各市、地办公室可多配一至二辆小车,用以解决这些单位用车问题。
  (3)各县(包括县委、人大、政府、政协、纪检委)不配领导干部用车,只配公务用车,配车标准可根据县境大小、所辖乡距县城远近、交通条件以及县财政承受能力等情况确定:一般县委、县政府各配车三至四辆,人大二辆,政协、纪检委各配车一辆;边境县和非铁路沿线县,根据实际需要可增配二至三辆,车辆分配由县政府定;县属科(局)级机关,企、事业单位,除国家规定配业务专用小车外,均不配备小汽车;县属乡,除边境第一线的乡配备一辆小汽车外,其他市、县所属乡一律不配备小汽车。
  (4)独立的县团级企、事业单位(包括集体所有制企业)一般配小汽车一辆,个别业务量大的单位可配二至三辆。
  (5)地质、矿山,野外基建施工等单位,可根据工作实际需要配备小汽车,具体配车台数由主管部门审查,报省、市汽车定编办审批。
  4、专项业务用小汽车配备。各项业务用车,均由省主管部门提出配车方案,报省政府汽车定编办审批。县团级单位配备的公务和专业用小汽车,一律不准配备高级轿车,也不配备接待用车。
  (二)大客车:党、政、群机关通勤用的大客车,按单位人员编制数一百五十人配一辆掌握定编;不足五十人的单位,原则上不配职工通勤客车,已配的不再增配,通勤有困难,可发通勤补助费解决,企、事业单位职工通勤用的大客车,不定车编,由主管部门掌握控制。接待部门(包括旅游局所属接待部门)和出租营业用车,以及警车、囚车、消防车、救护车、邮政车等有特殊标志的小汽车,不规定配车标准,不定车编,但非执行任务不准使用。今后各单位配备汽车,一律不准超过上述配车标准,更不准机关、事业单位长期租用出租小汽车,变相扩大车编,违者要追究单位领导的责任。各市交通警察大队,市、县交通监理部门对违纪购买的小车不准落户,也不准再长期发临时牌照;严禁无牌照车辆行使,一经发现坚决扣留,交有关部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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