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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公路运输管理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废止和限期修订建国以来发布的部分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省直各行政部门政策性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2年8月1日 实施日期:2002年8月1日)废止

黑龙江省公路运输管理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
 (黑政办发〔1983〕98号 1983年8月15日)


  为了搞活管好公路运输,充分发挥汽车运输的效能,以适应工农业生产发展和城乡人民生活不断改善的要求,更好地为四化建设服务,依据国家对交通运输的有关政策、法令,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对公路运输管理若干问题,特作如下暂行规定:
  一、凡在本省城乡从事公路客货运输、运输装卸、托运包装、转运等活动,均按本规定执行。
  二、调整政策,搞活公路运输。
  1、允许农村个人和承包户、联户从事营业运输;允许城镇个人在城镇内利用小型车辆从事客货运输。
  2、允许各部门、各行业营业车辆从事社会运输。
  3、汽车的封存、启封,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省不作统一规定,各地可根据运输需要和油料供应情况,自行安排封存和启封。
  4、对国营、集体、个体运输业在政治上要一视同仁。
  5、除对国家重点、大宗、港站集散、抢险、救灾、军用以及铁路分流等物资由各级人民政府下达指令性计划,指定营业运输企业承运外,允许货主择优委托承运单位。
  三、运输分工。
  1、参加公路运输的汽车划分为营业性运输和非营业性运输两种。
  营业性运输,一般指为社会提供运力和劳务,实行单独经济核算或内部经济核算,发生各种方式(包括货价、运价兼并)运杂费结算的国营、集体、个体的运输车辆以及运输装卸、托运包装、转运等项业务。
  非营业性运输,一般指为本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生产过程和职工生活服务,不发生各种方式运杂费结算的自备车辆。
  2、各运输企业的经营范围,暂按以下分工:
  交通部门的汽车运输企业和各联合运输企业,主要是面向全社会,为各行各业服务,承担国家重点物资、大宗物资和港站集散物资以及铁路分流物资运输。
  非交通部门没有参加联合运输的汽车队,承担本单位的运输任务。如运力余缺,由当地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统一平衡调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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