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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实行奖励的暂行规定

黑龙江省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实行奖励的暂行规定
 (黑政发〔1981〕10号 1981年1月10日)


  根据一九五七年《国务院亲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一、奖励目的。为激励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刻苦钻研业务,奋发向上,积极地、主动地、创造性地做好工作,提高各级行政机关工作的质量和效率,更好地为四化建设服务。
  二、奖励原则。坚持精神鼓励和物质鼓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的原则。
  三、奖励条件。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应予奖励:
  1、忠于职守,认真负责,办事效率高,完成任务好,工作上做出优异成绩的;
  2、在工作中有发明创造,提出合理化建议,积极推广先进经验和先进技术,工作有明显成果的;
  3、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密切联系群众,关心群众疾苦,对指导全局工作和在搞四化方面有显著成效的;
  4、爱护公共财产,在节约国家、集体资财或防止、挽救各种事故方面有显著成绩和重大贡献的;
  5、同严重违法、失职行为做坚决斗争,在捍卫国家利益,维护国家尊严方面有显著功绩的。
  四、奖励种类。奖励分为记功、记大功、评为模范工作者、升级、提职、通令嘉奖六种。
  上述奖励,每年定期评定一次。有特殊贡献者,可随时进行奖励。
  对受奖人员的名单和事迹,应在适当的会议或报刊上公布,并记入本人档案。
  五、奖励权限。奖励权限按奖励种类和干部任免权限分别确定:
  1、记功、记大功、评为模范工作者,由受奖人员所在机关或上级任命机关决定;
  2、升级,由受奖人员所在机关提出意见,逐级上报,由省政府或省人事局决定;
  3、提职,按干部任免权限,由任命其新职务机关决定;
  4、通令嘉奖,由受奖人员所在机关提出意见,逐级上报,由省政府决定。
  为了搞好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奖励,要建立健全工作人员的岗位责任制。在奖励时,要坚持考核评比,征得机关多数工作人员的同意,领导认真审定,做到赏不虚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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