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企业经济核算的升级标准,按照核算程度和效果大小,分为三级。
凡是达到下列标准的,应为一级核算单位。
1、严格执行国家政策、法令和各项指令性计划,遵守财经纪律。
2、健全了经济核算基础工作和经济核算体系,实行了分级管理、分级核算,做到了全厂、全过程、全员核算。
3、开展了经济预测、控制和分析活动,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和试制的新产品,都达到了预期的经济效果。
4、认真贯彻了权责利结合的原则,要在国家多得的前提下,企业的利润留成逐年有所增长,职工的生活福利逐年有所提高。
5、全面完成了国家计划,各项经济技术指标进入了全省同行业的先进行列或超过了本企业历史最好水平。
凡是达到下列标准的,应为二级核算单位。
1、执行了国家政策、法令,遵守了财经纪律。
2、基本建立健全了经济核算基础工作,实行了分级管理、分级核算。
3、完成了成本、利润、产量、质量主要经济技术指标,消灭了经营性亏损。
达不到二级核算单位标准的,为三级核算单位。
第三十四条 地市县属企业的升级考核,由地市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组成考核小组,吸收工程师、会计师参加,共同考核。省属企业由省主管部门考核,送同级财政部门备案。地市县评定的一级核算单位,要报请省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
升级的考核、评定工作,要每年进行一次。达到标准的要晋升,好的变差的要降级。凡是达到一级标准的,由省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统一发给“一级核算单位证书”。
凡是获得一级核算证书的企业,都要从企业提取的职工奖励基金中拿出一部分,用于奖励全面经济核算中做出成绩的领导干部、财会人员、工程技术人员、专业核算人员和工人。
凡是未能按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规定的限期达到二级标准的企业不讲经济核算,损失浪费严重的企业要扣发厂长、总会计师或经营副厂长、主管财会人员的全年奖金。并要向职工代表大会提出报告,接受代表的质询。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规定的基本原则也适用于农业、商业、交通和其它企业,省直工业、农业、商业、交通企业等主管部门要依照本办法会同财政部门,制定本行业、本系统全面经济核算的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