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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水上交通违章、海损事故处罚条例(试行)[失效]

  2、嫁祸于人者;
  3、屡经教育或处罚而不悔改者;
  4、证据确凿,拒不认错或拒绝承担责任者;
  5、出现危险局面或对已发生的事故不积极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或减少损失者;
  6、损失重大,情节严重,影响很坏者;
  7、屡次发生重复性事故者。
  三、有关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可以免于处罚:
  1、由于不可抗拒的自然因素造成事故者;
  2、确系坏人制造的事故,非属船员过失者;
  3、执行特殊任务而造成船舶损坏,并经港航监督机关认可者。

第二章 违章的处罚

  第六条 船舶、木排、渔网或船员、排工、船工、渔民违反《国务院关于加强航道管理和养护工作的指示》、《交通部油船安全生产管理规则》、《船舶进出港口管理办法》、《船舶进出港口签证管理办法》、《渡口守则》、《黑龙江省航行规则》、《黑龙江省、乌苏里江、额尔古纳河、松阿察河及兴凯湖等中苏国境河鎏航行规则》、《黑龙江省船员职务规则》和船舶各种检验规程、规范等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规定及本条例的行为,统称为违章。
  违章根据情节轻重分为:一般违章,重要违章,和严重违章三种。
  第七条 违章的处罚。
  一、违章处罚分为下列四种:
  1、警告;
  2、吊扣船员或船舶证书;
  3、缴销船员或船舶证书;
  4、罚款。必要时可与上述三种处罚同时进行。
  二、违章的处罚:
  (一)一般违章
  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时,属于一般违章,处以警告,罚款一至十元。
  1、持证船员不携带船员证书而执行驾驶员或轮机员职务者;
  2、船员证书损坏,字迹模糊不清或缺页,影响使用效果不主动申请换新者;
  3、不按港口规定随意停泊、编解船队作业,妨碍其他船舶正常航行或停靠者;
  4、不按《船舶进出港口签证管理办法》的规定履行船舶进出港口签证者;
  5、船舶无航行日志、轮机日志者;
  6、在非指定地点施放网具捕鱼,妨碍船舶安全航行和航道、航标维护者;
  7、不经允许随便动用消防、救生和堵漏器材或用后不放回原处者;
  8、不穿救生衣操艇、舷外作业或航行中进行舷外作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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