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保护水利工程保障防洪安全的布告
(1979年8月20日 黑龙江省革命委员会颁发)
建国以来,国家兴建了大量的水利工程,为战胜水、旱灾害,保障工农业生产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发挥了很大作用。但是,由于受林彪、“四人帮”极左路线的干扰,有些地区的水利工程和文设施受到严重破坏,致使一些水利工程抗洪能力降低,安全受到威胁,效益不能充分发挥,水文站不能正常工作。为了改变这种状况,保护水利工程和水文设施,特布告如下:
一、河道、堤防、水库、闸坝等水利工程及其附属设施和保护水利工程的林木、护草,必须严加保护,不准破坏。在水库内和水利工程建筑物附近严禁炸鱼、毒鱼、电鱼。
二、大中型水库主体工程周围五百米至一千米,上游至校核洪水位,两侧至分水岭为工程管理范围;主要江河堤防和大型堤段迎水面五十米,背水面三十米的范围为护堤地(小型水库和中小河流堤防管理范围可适当缩小)。上述范围属于水库、堤防管理单位管理使用。在管理范围和护堤地内,严禁毁林和开荒。在堤坝以及规定的安全范围内,严禁破堤扒口、挖穴埋葬、建窑建房、垦植放牧和取土爆破等危害水利工程的活动。
三、防汛经费和物资,抢险器材,以及通讯、照明设备等,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准挪用、转让或盗卖。
四、不准在行洪河道和除涝工程内设置任何阻水障碍和种植阻水林木。已有的阻水障碍和林木,谁设谁清,限期彻底清除。任何单位在江河、湖泊、水库内修建工程,都要征得主管水利部门同意并按基本建设程序报请审批后,方可施工,不得影响河道行洪、防洪。
在河道行洪断面内挖沙取土,必须由水利部门统一规划管理,不准乱挖乱取。经批准的新建、改建桥梁,不在此限。
五、严禁的水库、湖泊、洼地和河道滩区乱围乱垦。凡影响蓄洪、滞洪和行洪的已建围区,应由原建单位负责处理。由于没有按规定进行处理而造成灾害的,原建设单位必须承担法律责任。
六、严禁向河道、水库、湖泊、渠道内倾倒矿渣、炉渣、垃圾,排放含毒的废水和污水。因上述情形造成阻水和污染的,应由造成单位负责清理;对危害严重的,按国务院环境保护有关规定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