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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发展社队企业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

  现有县营国营砖、瓦、砂、石、灰企业中,凡是多年来完成省上调任务或全部供应外地和重点生产基建工程使用的企业其隶属关系不变,其他可交给社队去办。
  五、关于举办建筑工程企业问题
  根据需要与可能,各人民公社可承办建筑工程队,县(市)可举办县社联营建筑工程公司,由县(市)派干部领导。在各级计委、建委平衡下,承揽城市、工矿、林、油区的基本建设任务,承担社队企业的基本建设和新农村建设任务;没有建筑任务时,搞农田基本建设、城乡零星工程和维修任务。
  社队建工企业直接与建设单位签订合同。社队建工企业要按合同确保施工质量,按时完成工程任务。建筑工程费及工程管理费,执行县营工程队取费标准。
  各级建筑部门要积极帮助社队建筑工程企业培训工程技术队伍,供应专用设备。
  六、关于煤炭的产运销问题
  凡有煤炭资源的地方,社队应积极发展煤炭生产。社队办的小煤窑,资源的勘探和管理、利用、技术指导、建设专用设备供应,由煤炭管理部门负责。生产、销售、短途运输和企业经营,由社队企业管理部门负责。所需基建和维修材料、技术改造材料、短途运输的汽车和其它物资等,由物资部门戴帽下达、供应。
  社队企业生产的煤炭在保证完成统一计划的前提下,超产部分在符合流向的情况下允许在社队企业间调拨(直接编报运输计划,由铁路、交通、航运部门组织承运)。除矿自用和社队企业自用外,均纳入省、地、县计划,交售给燃料公司,直接结算。计划内产量,给企业留成百分之十,用于协作,补充生产所需物资、设备的不足。超产部分,由社队企业管理部门组织推销。
  七、关于黄金生产和交售问题
  凡有黄金资源的地方,社队企业应积极发展黄金生产,产品由县社队企业管理部门交售给银行,直接结算。
  国家对社队企业生产黄金的政策补贴、奖售物资和外汇分成,有关部门要保证兑现,不许截扣。
  社队企业生产黄金所需的地质资料、专用设备和必要的物资等,有关部门要给以积极支持。
  凡有玉石、玛瑙的地方,社队应当积极有计划的开采,有关部门应当积极扶持。
  八、关于举办饮食服务行业和装卸、运输队问题
  根据当地需要,人民公社可兴办饭店、旅店、浴池、缝纫、理发、照相、修理、托幼等服务行业。也可组织运输队、装卸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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