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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齐哈尔市农民负担管理规定

  第二十八条 除乡(镇)统筹费内用于乡、村两级办学的经费外,任何地方和部门不准擅自搞教育集资和增提教育事业附加费。改造学校危房,需单独筹集资金的,必须经省级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会同计划、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国家投资和个人赠予的除外)。
  第二十九条 各级政府应遵循自然规律和经济规律,指导农民科学安排种植、养殖计划,自主选择经营方式。任何地方和部门不得违背农民意愿,实行强种、强养、强买、强卖。以农产品为原料的加工企业,应在农户自愿接受的前提下,搞好产前、产中、产后服务。企业与农民必须双方协商同意后确定产销合同,不得强行落实种养计划以及下指标、定任务和限价收购除定购粮以外的农畜产品。
  第三十条 农村各级各类社会化服务组织实行有偿服务项目要坚持服务为主,盈利为辅;收取的服务费用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举办技术培训班、学习班收取费用,应经县(市)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同意、同级物价部门批准。
  第三十一条 向农民发放牌照、牌匾、标牌、薄册和证件,有法律、法规和省政府文件规定的,按规定执行;无收费标准的,应按市物价、财政部门和市农民负担主管部门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各级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要会同计划、财政、物价、监察、经管站等部门,对当地农民负担情况,每半年进行一次执法检查,检查后向同级和上级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检查结果。
  第三十三条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群众团体违背农民负担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增加农民负担的,除了令其清退财物外,并可处以非法收取金额10%以内的罚款;对单位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者可处以100至500元罚款。对乡(镇)村合作经济组织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增加村提留和乡(镇)统筹费提取比例或其他农民负担的,对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者,可处以100元至500元罚款。超收的村提留、乡(镇)统筹费和超过规定提取的义务工、积累工和车工要退还给农民;无法退回的,在下年扣减。
  第三十四条 对检举、揭发、控告和抵制向农民乱收费、乱集资、乱罚款和进行各种摊派的单位和人员打击报复,属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条例》的,由行政监察机关依法处理;属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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