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齐齐哈尔市再就业工程实施办法

齐齐哈尔市再就业工程实施办法
 (1996年4月15日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令第1号)

  第一条 为促进失业职工再就业,推动企业深化改革,保持社会稳定,根据国务院转发劳动部《关于实施再就业工程报告》的通知和《黑龙江省实施再就业工程方案》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再就业工程,是指充分发挥政府、企业、劳动者和社会各方面积极性,综合运用政策扶持和就业服务手段,实行企业安置、个人自谋职业和社会帮助安置相结合,促进失业职工尽快再就业和企业富余职工分流安置的工作。
  第三条 凡经劳动部门办理就业手续的本市城镇国有、集体、股份制企业职工,三资企业中方职工、私营企业和个体业户从业者中的下列人员,均适用本办法:
  (一)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和从业人员。
  (二)被辞退、除名或开除的职工以及刑满释放人员。
  (三)依法宣告破产的企业的职工。
  (四)县级以上政府批准撤销、解散企业的职工。
  (五)政府宣布停产整顿企业的职工。
  (六)下岗六个月以上的企业富余职工。
  上述各项所列人员以下统称失业职工。
  第四条 市、县(市)、区政府再就业工程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实施本辖区再就业工程工作,劳动部门负责日常工作。
  计划、财政、金融、税务、工商、城管、土地以及规划、企业主管部门应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做好再就业工程实施工作。
  第五条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应教育、引导求职者更新观念,提高素质,自强自立,靠自身素质的提高和能力的不断增强,创造再就业条件,实现再就业。鼓励失业职工自谋职业。
  第六条 劳动部门要强化就业服务体系建设,充分发挥职业介绍、就业训练、失业保险和劳服企业就业服务体系的整体功能,提供就业指导服务,组织转业训练和开展生产自救活动。
  (一)职业介绍机构定期举办就业指导座谈会,进行就业形势、政策和观念教育;介绍用工信息,求职方法,指导和帮助企业制定实现再就业的计划、措施。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