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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齐哈尔市加强水利建设暂行规定[失效]

  第十三条 凡应缴纳两费一金和水资源费的部门和单位,均应按时如数缴纳,不得无故拖欠。
  第十四条 按照“分级管理、配套安排”的原则,本市收取的两费一金主要用于骨干水利工程项目的续建配套。一般小型水利工程投资和省、市安排的重点工程项目匹配资金由工程所在县(市)、区和受益乡、镇安排。
  第十五条 两费一金列市、县(市)财政预算外管理,设专户储存。财政部门应监督有关部门和单位按下达的收缴计划严格执行。
  第十六条 市、县(市)水利局应按年度收入总额提出项目安排和资金使用计划,经同级计委、财政和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由市、县(市)政府批准执行。两费一金应做到专款专用,严禁挪做他用。
  第十七条 水资源费的征收标准:
  (一)取用地下水的:
  1、工矿企业、建筑业和服务业用水,每立方米0.3元。
  2、农田灌溉用水,每立方米0.006元。
  3、畜牧场、养殖场、养鱼场用水,每立方米0.1元。
  4、其他行业用水,每立方米0.2元。
  5、矿泉水,每立方米2元。
  (二)取用地表水的:
  1、工矿企业、建筑业和服务业用水,每立方米0.1元。
  2、农田灌溉用水,每立方米0.003元。
  3、畜牧场、养殖场、养鱼场及其他行业用水,每立方米0.05元。
  4、大中型水力发电站用水,每发一度电征收0.02元;小型水力发电站用水,每发一度电征收0.01元。
  第十八条 水资源费交地方财政部门,纳入预算管理,作为水资源专项资金,专款专用,不得挪用。结余资金可跨年度结转使用。
  第十九条 水资源费的使用范围:
  (一)流域和区域水资源的开发利用和保护。
  (二)水资源的综合勘察、评价和规划。
  (三)水资源和科学研究和水资源监测。
  (四)供水水源和市政供水的专项资金。
  (五)水资源管理、水行政执法和表彰奖励等项费用。
  市水利局从委托城建部门收取的地下水资源费总额中提取不超过15%的金额,用于全市的水资源勘察、评价、规划、管理和水利执法等项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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