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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齐哈尔市居民基本生活必需品和服务价格监审办法

齐齐哈尔市居民基本生活必需品和服务价格监审办法
 (1994年8月31日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第7号令)

  第一条 为控制居民基本生活必要品和服务价格上涨幅度,安定人民生活,保持社会稳定,依据齐政发〔1994〕11号《关于加强对居民基本生活必要品和服务价格监审的通知》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及市属各县(市)。
  第三条 大米、面粉、豆油、食盐、住宅商品房、民用燃气、房租、自来水等商品和收费价格以及热价、渡口价、中小学学杂费、医疗收费、托儿费、市内公共交通票价属于国家定价,继续执行现行的价格管理权限。
  (一)大米、面粉、豆油的价格及中小学学杂费、医疗收费调整时,要依据国家和省调价文件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动国家和省管价格。
  (二)省委托市定价的食盐、托儿费价格调整时,调价单位应提交调价报告,报市物价局审批。
  (三)住宅商品房、民用燃气、房租、自来水价格以及热价、渡口价、市内公共交通票价、医疗收费(市管部分)调整时,调价单位应提交调价报告,报市物价局审批。
  调价报告内容包括:调价品种、规格、等级、现行价格、拟调整价格、调价幅度、调价金额(全年)、调价时间、调价理由。
  第四条 属于市场调节价的居民生活必需品价格,本着分类指导和管理的原则,采取最高限价、提价备案、差率控制等方式进行监审。
  (一)肉(猪、牛、羊肉)、鸡蛋实行阶段性最高限价。物价、工商部门根据市场供求及价格变化情况,适时提出阶段性最高限价,报市、县(市)政府常务会议或办公会议批准后公布实施。
  (二)干(水)豆腐、酱油、醋、牛奶及奶粉、毛线、鞋、学生本、自行车、彩色电视机实行提价备案制度。生产、经营企业应在价格调整前5日报当地物价局备案。
  对本条(二)项规定的提价备案品种,一次提价幅度在10%(含10%)以内的,报当地物价局备案后即可执行;一次提价幅度超过10%或两次提价间隔少于一个月以及年度累计提价幅度超过20%的,应经当地物价局审核同意后,方可执行。
  (三)鲜菜、民用煤、肥皂、洗衣粉、民用灯泡、日光灯管、食糖、絮棉、药品的价格实行差率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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