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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齐哈尔市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档案管理办法

  第十五条 合资、合作企业应严格审查技术输出方提供的技术文件材料,保证转让技术文件材料的完整、准确,防止档案材料的损毁和散失。
  第十六条 合资、合作企业可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和企业自身的需要,确定档案的保管期限。
  销毁档案须经合资、合作企业董事会同意,报当地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合资、合作企业会计档案保管期限及销毁审批程序,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合资、合作企业的档案利用应严格执行各项审批手续,遵守合资、合作企业各方有关技术文件管理的协议规定,防止档案材料的失密和泄密。
  第十八条 合资、合作企业在合同终止时,应对档案进行清理鉴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决定档案的存毁和保管期限。
  第十九条 合资、合作企业在合同终止时,其档案归属问题应按协议规定执行。如有争议,可提请有关机构仲裁或提交司法机关解决。
  第二十条 合资、合作企业的档案材料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占有、私藏和损毁。
  第二十一条 对违反本办法,致使档案的完整性、准确性遭受损害的,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与上级规定相抵触时,按上级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外资企业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档案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四年七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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