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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齐哈尔市永安立交桥过桥费征收办法

齐齐哈尔市永安立交桥过桥费征收办法
 (1994年3月23日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第3号令)

  第一条 为偿还建桥贷款,根据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通过我市永安立交桥的机动车辆,除殡葬专用车、垃圾车、洒水车、公共汽车(不含出租车和长途客车),执行紧急任务并设有固定装置的消防车、医院救护车、持《追捕证》的公安部门警备车的囚车、军用车辆(不含部队所属企业和参加地方营运的车辆)外,均按本办法征收过桥费。
  第三条 本办法由市市政建设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征收过桥费的具体工作由永安立交桥征费管理机构承担。征费管理人员从市市政建设管理部门所属的道路桥梁管理处内部调剂解决。
  第四条 永安立交桥过桥费实行单程收费的征收办法,并按下列标准征收:
  (一)载客车辆。
  1、摩托车(含轻便、两轮、三轮摩托车)每次征费0.5元。
  2、五人座以下的小轿车、吉普车每次征费1元。
  3、六人座至十二人座的车辆每次征费2元。
  4、十三人座至二十九人座的车辆每次征费4元。
  5、三十人座以上的车辆每次征费5元。
  (二)载货车辆。
  1、二吨以下的车辆每次征费1元。
  2、二吨和二吨以上的车辆每次征费2元。
  3、四吨和四吨以上的车辆每次征费5元。
  4、八吨和八吨以上的车辆(含挂车)每次征费8元。
  第五条 不能载货的特种车辆,按出厂标记自重量计费;客货两用车辆按载货吨位和载客座位折合吨位(每十人折合一吨)合并计算征费。
  第六条 过桥机动车辆应到永安立交桥征费管理机构设在桥端口的固定收费亭和验票亭办理收费、验票手续。过桥机动车辆通过验票亭时,驾驶员应主动出示缴费凭证,经验证后方可通过。
  第七条 征收永安立交桥过桥费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收费票据分为零售票和全年票两种。零售票在过桥时购买,当日当次有效;全年票到永安立交桥征费管理机构购买,当年有效。
  第八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预先缴纳过桥费的,可持交费凭证到永安立交桥征费管理机构办理一年的免费过桥凭证,连办三年。免费过桥凭证应专车专用,丢失当年不补。未办理免费过桥凭证的,三年后全额返还预缴的过桥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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