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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齐哈尔市个体客运出租机动三轮车管理办法[失效]

  (二)在运管部门批准的范围内营运。
  (三)随车携带《营运证》、《营业执照》(副本)、票价表及有关证件。
  (四)在运管部门指定位置安装营运号牌、喷印标志。
  (五)按国家、省和市有关规定缴纳各种税费。
  (六)使用省公路运输管理部门统一印制的出租车客票,执行市物价部门制定的营运价格。
  (七)在指定的停车场待客。
  (八)选择最佳行驶路线,将乘客送达目的地;中途未经乘客同意,不得再招揽他人同乘。
  (九)按规定向运管部门报告车况、营业收入等有关行业统计资料。
  (十)不得利用机动三轮车进行违法犯罪活动。
  第十条 经批准营运的经营者歇业、停业时,应在歇业前三十天,停业前七天,到运管、工商、税务和公安交警等有关部门办理歇业、停业手续。
  第十一条 运输管理人员在执行监督检查公务时,应出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检查证》和《执罚证》。
  第十二条 运管部门对违反本办法的下列行为,给予处罚。
  (一)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营运的,没收其全部非法收入,并处以500元罚款。
  (二)违反本办法规定,随意歇业、停业的,除按规定缴纳各种税费外,超过三十天(含三十天)的,取缔营运资格;已办理歇业、停业手续继续营运的,按非法营运处理。
  (三)违反本办法规定,刁难、欺骗、勒索乘客或未在批准的范围内营运的,没收其全部非法收入,并给予警告或处以100元罚款;对屡教不改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取缔营运资格。
  (四)违反本办法规定,不使用省公路运输管理部门统一印制的出租车客票的,没收其全部非法收入,并处以100元罚款;对屡教不改的,取缔营运资格。
  (五)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到指定的停车场待客或不按最佳行车路线运送乘客的,每次处以20元罚款,累计三次以上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取缔营运资格。
  第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不按期缴纳各种税费的,除补交各种税费外,由有关部门依各自职责对其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取缔营运资格。
  第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提高营运价格的,由物价部门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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