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市有线电视管理规定
(1993年5月31日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第3号令)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有线电视管理,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设立有线电视台(站)、共用天线系统及承揽有线电视工程设计、安装的单位或部门,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有线电视的事业建设、宣传工作和技术维护工作,必须纳入广播电视事业的总体规划和系统管理。
第四条 市、县(市)、区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有线电视管理工作。
第二章 有线电视系统的设立
第五条 有线电视台(站)和共用天线系统,必须遵循先批后建的原则,依法设立。
第六条 行政区域性的有线电视台一律由当地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设立。市区、县城内只能设立一家行政区域性的有线电视台。
第七条 县级以上机关、部队、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可申请设立有线电视台(站),未经当地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允许,其服务范围不得超过本单位所辖范围。当行政区域有线电视联网时,必须按规划并网。
个人不得设立有线电视台(站)。
第八条 设立有线电视台的单位,必须向市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省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同意,报广播电影电视部批准后,方可兴建。建成后经验收合格者,由省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报广播电视电视部批准并发给《有线电视台许可证》。
第九条 设立有线电视站的单位,必须向市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报省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兴建。建成后经验收合格者,由省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发给《有线电视站许可证》。
第十条 设立共用天线系统的单位,应向市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经审查同意后,方可筹建。建成后经验收合格者,由审查部门发给省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统一印制的《共用天线系统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