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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齐哈尔市违反收费罚没集资管理规定处罚办法

齐齐哈尔市违反收费罚没集资管理规定处罚办法
 (1993年4月30日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令第2号)

  第一条 为了加强收费、罚没、集资的管理和监督,有效地制止乱收费、乱罚款和乱集资(摊派),根据《黑龙江省收费罚没集资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违反国家和省、市规定的收费、罚款、集资行为,均属乱收费、乱罚款、乱集资(摊派)行为,必须严加制止,并依照本办法予以处罚。
  第三条 对乱收费、乱罚款、乱集资(摊派)行为的查处,由各级人民政府的财政、物价、农业综合管理和审计、监察部门按下列的管理权限负责,有关部门应予以配合和支持。
  (一)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管理工作,由财政和物价部门负责;
  (二)收费、罚没、集资票据的管理和罚没管理及稽查工作,由财政部门负责;
  (三)社会集资管理工作,由财政部门会同计划部门负责;
  (四)制止摊派工作,由财政部门会同计划、工业、农业,财贸等综合管理部门负责;
  (五)减轻农民负担、乡村一级的集资管理和制止摊派工程,由农业综合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监察、审计部门负责对制止乱收费、乱罚没、乱集资(摊派)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 乱收费、乱罚款、乱集资(摊派)所得非法收入,能退还的如数退还;无法退还的,全部收缴市、县(市)财政,并视情节,对单位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罚款,但对单位最高罚款金额不得超过十万元。
  本办法所称“直接责任人员”系指违反国家、省、市有关收费、罚没、集资规定行为的决定者和直接执行者。
  第五条 不按规定报批,擅自、越权制定收费、罚款、集资项目和标准的,没收其所得非法收入,并对单位处以非法收入额二倍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200元罚款。
  第六条 随意提高收费、罚款、集资标准,扩大收费、罚款、集资范围和重复收费、罚款、集资的,没收其所得非法收入,并对单位处以非法收入额一点五倍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5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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