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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齐哈尔市房产纠纷仲裁办法

  仲裁委员会对案件涉及的国家机密和个人隐私,必须保密。
  第十九条 仲裁委员会受理的案件,能够调解的,应当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进行调解,促使当事人在自愿的基础上达成协议。协议内容不得违反国家、省及市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二十条 调解达成协议后,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写明下列主要内容:
  (一)当事人的名称及地址;
  (二)当事人代表人或代理人姓名及职务;
  (三)纠纷的主要事实、责任、协议内容和费用的承担。
  调解书由当事人签字,仲裁员、书记员署名并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
  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调解书送达前当事人翻悔的,应进行仲裁。
  第二十一条 仲裁员或仲裁庭应在开庭前三日将开庭时间、地点以书面形式通知双方当事人和其他参与人。当事人经两次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未经准许中途退庭的,可作缺席仲裁。
  第二十二条 仲裁员或仲裁庭审理案件按下列顺序进行:
  (一)宣布仲裁员、书记员名单;
  (二)宣布仲裁庭纪律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三)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
  (四)当事人陈述事实;
  (五)调查核实有关证据;
  (六)双方辩论;
  (七)双方辩论终结,仲裁员或仲裁庭按申请人、被申请人顺序征询最后意见,再行调解,调解不成应当做出裁决。
  第二十三条 房产纠纷裁决后,应制作仲裁决定书。仲裁决定书应当写明下列主要事项:
  (一)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名称、地址及其代理人或法定代理人的姓名、职务;
  (二)申请的理由、争议的事实和要求;
  (三)仲裁认定的事实、理由和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
  (四)仲裁结果和仲裁费用的承担;
  (五)不服裁决的起诉期限。
  仲裁书由仲裁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
  第二十四条 当事人对仲裁结果不服的,可在收到仲裁书之日到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仲裁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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