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市房产纠纷仲裁办法
(1992年12月18日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第8号令)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护房产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房产管理正常秩序,及时处理房产纠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属各区范围内公民之间、法人之间以及公民与法人之间发生的房产纠纷。
第三条 市房产纠纷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直接负责龙沙区、铁锋区和建华区的房产纠纷仲裁工作;富拉尔基区、碾子山区、昂昂溪区和梅里斯区房产纠纷仲裁委员会负责本区内的房产纠纷仲裁工作。
第四条 房产纠纷仲裁,实行一次裁决制度。
第二章 仲裁组织
第五条 仲裁委员会由主任一人,副主任和委员若干人组成。仲裁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第六条 仲裁委员会设专职仲裁员,亦可根据需要聘请兼职仲裁员。兼职仲裁员与专职仲裁员在执行职务时享有同等权利。
第七条 仲裁委员会处理房产纠纷案件,一般应组成仲裁庭,仲裁庭由首席仲裁员一人和仲裁员二人组成,书记员担任仲裁庭的记录工作。
简单的房产纠纷案件,可指定一名仲裁员办理。
第八条 仲裁庭评议案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仲裁庭认为属重大疑难性的案件,可提请仲裁委员会讨论决定。
第九条 仲裁人员属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为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的公正处理。
当事人发现仲裁人员属前款情形之一的,有权用口头或书面方式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员回避。
第十条 首席仲裁员的回避,由仲裁委员会决定;其他仲裁员、书记员的回避,由首席仲裁员决定。对回避的决定,可以口头或书面方式通知当事人。
第三章 案件受理
第十一条 仲裁委员会受理下列房产纠纷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