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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齐哈尔市实施《东北地区人民防空建设平战结合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细则

齐齐哈尔市实施《东北地区人民防空
 建设平战结合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细则
 (1992年12月18日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第7号令)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人防建设,充分发挥人防战备设施的使用效益,根据《东北地区人民防空建设平战结合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人防战备设施建设以“长期坚持,平战结合,全面规划,重点建设”为方针,除按规定不准使用的外,均可根据平战结合的原则,有组织、有计划地利用起来,平时为经济建设和社会生活服务,战时为防空袭斗争提供安全防护保障。
  第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防空办公室是人防建设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人防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细则。各有关部门应密切配合,协同工作。
  第四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和开发利用城镇人防战备设施的,均应遵守本细则。

第二章 人防战备设施建设资金

  第五条 人防战备设施建设资金实行多渠道、多来源筹措:
  (一)国家财政拨款;
  (二)地方财政拨款;
  (三)从集体所有制单位中筹集;
  (四)收取承建和维护公用人防工程的“四项费用”;
  (五)收取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六)收取人防战备设施平时使用费;
  (七)人防战备设施建设有偿投资收回的资金;
  (八)拆除人防战备设施的补建费。
  第六条 人防战备设施建设资金,应纳入人防建设经费预算内,由人防主管部门按国家《人民防空财务管理规定》进行管理和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占用或挪用。

第三章 人防战备设施建设

  第七条 人防战备设施建设应依照本市《城市总体规划》中的人防建设专项规划,与城市整体开发建设统筹安排,同步建设。
  第八条 凡新建大、中型人防工程,应纳入城市重点建设工程项目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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