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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地方性法规草案和规章制定程序规定

  第二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地方性法规草案和规章时,由起草部门负责人到会作起草说明,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人作审核情况说明。
  第二十四条 地方性法规草案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后,由市人民政府以文件形式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审议报告,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
  规章经市人民政府常委会议讨论通过后,由市长签署,以市人民政府令发布或者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由市人民政府主管部门负责签署,以部门首长令发布。
  第二十五条 以市人民政府令发布的规章由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监印文本;以部门首长令发布的规章,由发布部门监印文本。规章均在《齐齐哈尔市政报》上全文刊载。以市人民政府令发布的规章,应在《齐齐哈尔日报》上全文刊载。
  第二十六条 规章发布后,由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按规定向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备案。
  第二十七条 规章发布后,由主管部门或规章指定的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并研究、解决实施中的具体问题。

第五章 清理、修改与废止

  第二十八条 规章每年清理一次,由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组织。
  各有关部门应当于每年一月底前向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提出对由本部门组织实施的现行规章的清理意见。
  第二十九条 对组织实施部门提出的修改或废止的规章,经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核后,由市人民政府决定。
  需要废止的规章,由市人民政府明令废止。修改规章的程序,参照本规定程序办理。
  第三十条 对继续有效的规章,由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按年汇编成册。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地方性法规、规章的组织实施部门,应当及时做好地方性法规、规章施行中的监督检查和有关问题的反馈工作,并在地方性法规、规章施行满一年时,向市人民政府提交实施情况的报告。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由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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