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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地方性法规草案和规章制定程序规定

  第十七条 报送地方性法规草案、规章初稿应包括下列文件、资料:
  (一)起草部门关于送审地方性法规草案、规章初稿的报告;
  (二)法规草案(一式二十份)、规章初稿(一式十五份);
  (三)起草说明、所依据的文件及有关资料;
  (四)拟废止或修改的现行地方性法规、规章文本。
  第十八条 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地方性法规草案和规章的具体审核、协调工作。对经有关部门协调仍有较大分歧的,由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进行协调;涉及面较大的,由市人民政府分管秘书长或分管市长协调。
  第十九条 对地方性法规草案和规章审核、协调的重点是:
  (一)地方性法规、规章制定的必要性;
  (二)是否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地方性法规、规章相一致,是否符合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
  (三)内容是否切合本市实际,具有可行性;
  (四)涉及有关部门业务和职责的,是否进行了协调、会签;
  (五)文字表述及结构是否符合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第二十条 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在审核、协调地方性法规草案和规章时一般采取书面或召开协调会的形式征求意见。
  有关部门和单位在收到征求意见稿后,必须认真进行研究,提出修改补充的意见和建议,由主管领导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按时限要求返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第二十一条 地方性法规草案、规章有下列情况的,由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分别处理:
  (一)因情况变化不需要制定的或应当暂缓制定的,应向起草部门说明理由;
  (二)对不符合起草要求或需要作较大改动的,可以提出意见,退回起草部门重新起草或修改。
  起草部门收到退稿后,应即组织有关人员认真研究,提出修改稿,由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字后,按时报送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第二十二条 经协调和修改后的法规草案和规章初稿,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分管主任和市人民政府分管秘书长、市长审阅后,提交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
  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在提交市人民政府常委会议讨论前,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应向市人大常委会有关部门通报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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