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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齐哈尔市城镇集体企业职工待业保险办法

  (一)第一至第十二个月,对工龄满一年不满五年的待业职工,每月发给本人月标准工资的60%;对工龄满五年不满十年的待业职工,每月发给本人月标准工资的70%;对工龄十年以上的待业职工,每月发给本人月标准工资的75%。
  (二)第十三至第二十四个月,均按月标准工资的50%发放。
  待业职工在待业救济期间的医疗补助费,工龄五年以下的为每月3元;工龄五年以上的为每月5元。在待业救济期间患病确需住院的,须经企业主管部门审核,报市、县(区)待业保险机构批准,到指定医院治疗,其医药费可报销70%;但总额不得超过1,000元。职工在待业救济期间病故或非因工死亡的,发给其家属相当于原企业在职职工三个月的平均标准工资额的丧葬补助费,低于三百元的按三百元发给。
  按规定标准发放的待业救济金,低于我市社会救济标准的,按社会救济标准发给。
  第十六条 职工待业保险基金在保证用于第十三条(一)、(二)项支出的前提下,方可用于第十三条(三)、(四)、(五)、(六)项的支出。
  第十七条 待业职工的转业训练费和生产自救费的提取比例原则上分别不得超过上年度职工待业保险基金结余额的10%和20%。转业训练费用于帮助待业职工提高技术素质和再就业能力。
  生产自救费实行有偿使用,用于扶持企业发展生产,安置待业职工和兴办生产自救基地等项支出。
  第十八条 市、县(区)待业保险机构从职工待业保险基金中提取的管理费应单独立帐,用于待业保险管理方面的公务费、业务费和工资福利费以及专管人员的劳务费用等。其提取比例由当地劳动部门与财政、税务部门商定。
  第十九条 企业应在职工待业后五日内将待业职工档案及有关材料报送待业职工居住地的县(区)待业保险机构。经其审核后,方可办理待业职工的移交手续。
  待业职工档案应由企业主管部门负责保管。
  第二十条 待业职工应在接到本单位签发的职工待业证明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有关证件、户口(或身份证)到居住地的县(区)待业保险机构办理待业登记手续,领取《待业职工手册》,凭证领取救济金。逾期不登记者,视为重新就业,不再享受待业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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