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市区、县城主要街道两侧、农贸市场、商店、早市、夜市市场等,不准使用音箱、喇叭招揽生意。
第三十条 在居民住宅区,晚八点到早六点之间禁止使用电锯、电刨、电钻等产生噪声的工具。
第三十一条 市区、县城内的文娱活动场所的音响设备,不准对外播放;座落在居民区的舞厅、影剧院的音响设备音量,以不超过相应地区环境噪声标准为限。
第六章 罚则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细则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四条规定的,由公安部门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细则下列条款的,由各级环保部门除按规定收缴噪声超标准费外,并给予以下处罚:
(一)违反第十条规定的,处以警告或五十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第十六条规定的,对单位处以每月不超过五百元的罚款,对个人处以每月不超过二十元的罚款,直至改正为止。
(三)违反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给予批评、警告。
(四)违反第十八条至第二十条规定的,处以锅炉辅机售价10%的罚款。
(五)违反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处以一千元至三千元罚款;情节严重的,报市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六)违反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的,责令停止使用施工机械,并处以五十元至五百元罚款。
(七)违反第二十八条至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处以五十元以下罚款;对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部门给予处罚。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细则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国务院《
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
黑龙江省工业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